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
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
(源头单位部分)
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零二四年五月
第一部分 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西省源头单位源头科技治超工作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1.3源头单位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应当坚持“集约高效、经济适用、闭环管理”的原则。
2工作职责
2.1源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并做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存储、联网上传以及货物装载单上传等工作。
2.2源头单位应当安装称重检测、抓拍和视频监控、称重显示屏、数据处理器等科技治超设施设备,大件生产企业还应当加装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和轮轴识别设施,将有关数据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2.3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监控检测设备建成后,需向属地政府申请技术验证,或申请属地政府参与验收。
2.4源头单位应当做好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科技治超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建立检修、维护、备用设备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保障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运行稳定。应指定专人负责源头科技治超有关事宜,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数据采集的,源头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属地治超机构,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恢复称重检测、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6源头单位停产时应保持出入口抓拍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复产同时恢复称重检测数据采集和上传。
3业务流程
3.1发运货物业务流程
图 1发运货物业务流程图
3.1.1货车进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张,相关数据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1.2数据采集时货车需全部上磅且处于静止状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称重检测视频等。货车上磅时应抓拍不少于2张货车特征图像,包括车辆正面图像和车辆尾部图像各1张,并有至少1张图像抓拍到称重电子显示屏实时数据。上磅采集的数据,除称重检测视频本地保存供远程调阅外,其余数据、图像关联后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1.3源头单位对合法装载的货车准许出厂(场、站)。对涉嫌超限超载货车提示卸载,卸载后重新上磅进行称重检测。
3.1.4货车出厂(场、站)前,源头单位应当将货物装载单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1.5货车出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张,并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2接收货物业务流程
图 2接收货物业务流程图
3.2.1货车进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张,并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2.2数据采集时货车需全部上磅且处于静止状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及视频、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等。货车上磅时应抓拍不少于2张货车特征图像,包括车辆正面图像和车辆尾部图像各1张,并有至少1张图像抓拍到称重电子显示屏实时数据。上磅采集的数据,除称重检测视频本地保存供远程调阅外,其余数据、图像关联后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2.3货车卸货前,源头单位应当通过源头单位管理服务系统将发运单位货物装载单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3.2.4源头单位对合法装载的货车准许进厂卸货。对称重检测的超限超载货车拒绝卸货,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5货车出厂(场、站)时,应当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采集时间、车辆号牌及车辆正面抓拍图像1张,并实时上传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部分 源头科技治超技术要求
4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硬件要求、软件要求和接口要求等。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
及质量限值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7551 称重传感器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28649 货运车辆号牌自动识别系统
GA/T 83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
规范
GA/T 99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
技术规范
JT/T 604 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
JT/T 1012 汽车外廓尺寸检测仪
6总体要求
6.1设备组成及布设要求
(1)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由称重检测、抓拍和视频监控、称重信息显示屏、数据处理,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轮轴识别(大件运输生产企业安装)等设施构成。
图 3源头单位检测设备和系统构成图
(2)源头单位检测设备可根据场地情况,选取供配电及网络接线条件适当位置布设,宜设置在源头单位进出厂(场、站)处。
(3)在磅房称重设施两端、车辆进出厂(场、站)位置均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满足进出厂(场、站)货车正面抓拍、货车称重时正面和尾部抓拍要求。
图 4源头单位检测区域布局示意图
6.2判定要求
根据货车车型,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判定是否超限。
6.3数据传输要求
源头单位检测设备的各类设施可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方式进行互联,称重检测数据及图片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网传输至源头科技治超管理服务平台,并可通过平台实时调阅。属地政府应提供源头单位接入市政务云平台必要的技术支撑。
6.4数据存储要求
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及进出厂(场、站)电子抓拍采集的数据应当进行本地存储。其中,称重检测数据、图像数据在源头单位存储180天,视频数据在源头单位存储30天。
6.5防雷措施要求
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必要的防雷和接地保护,具备防雷击和防浪涌冲击的能力,确保人和设备的安全。
7硬件要求
7.1称重检测设备
(1)功能要求
a)自动检测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等信息;
b)具备自动缓存功能;
c)具备数据重发功能,并在出现通信链路不稳定等异常情况时保障数据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2)指标要求
a)车货总质量误差:静态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准确度等级III要求,动态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准确度等级5要求;
b)工作温度范围:-40℃~+70℃,寒区使用时应具备耐低温性能;
c)相对湿度范围:≤95%。
7.2抓拍和视频监控设施
(1)功能要求
a)在任何天气条件下,能对检测时的货运车辆进行清晰抓拍、录像;
b)根据不同安装位置,可实现对车辆正面、车辆尾部图像抓拍;
c)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2)指标要求
a)日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5%,夜间车辆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
b)图像分辨率:其中,称重检测抓拍设施≥200万像素,进出厂抓拍设施≥400万像素;
c)视频分辨率:≥720P;
d)输出图片:JPEG格式,以JFIF文件格式存储,压缩因子低于70;
e)视频流格式:H.265、MJPEG等多种编码方式;
f)防护等级:IP66;
g)工作温度范围:-40℃~+70℃,寒区使用时应具备耐低温性能;
h)相对湿度范围:≤95%;
i)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30000h。
7.3称重电子显示屏
(1)功能要求
a)应提供对称重数据进行发布功能;
b)应直接显示称重检测设备输出数据,并不可篡改;
c)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2)指标要求
a)单色显示,支持红色;
b)室外使用,防护等级IP54;
c)可显示数字、字符、汉字,支持GB2312字符集,支持16x16点阵常用汉字。
7.4数据处理器
(1)功能要求
a)应具备数据采集时间、车辆前后号牌数据、车货总质量、称重时车辆正面和尾部图像及视频、称重电子显示屏图像等数据匹配、关联、处理、存储等功能;
b)应具备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存储、显示、查询、导出和运行日志记录(不可篡改)和日志信息查询功能等功能;
c)应具备调用历史数据功能;
d)具备检测数据、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实时上传及补传的功能。
(2)指标要求
a)数据关联准确率、上传率达到100%;
b)应采用密封设计,可有效防破坏、防尘、散热。
7.5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施
(1)功能要求
a)能够检测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等信息;
b)具有故障自检功能,设备和线路故障时,应能取得相应的故障信息;
c)具备自动缓存功能和数据重发功能,并在出现通信链路不稳定等异常情况时,保障数据的唯一性和完整性;
d)具有开放的、通用的数据传输接口和传输协议。
(2)指标要求
a)测量长度、宽度和高度误差小于±0.8%;
b)结构稳定性:最大抗风能力40m/s;
c)工作温度:-40℃~+70℃;
d)平均无故障时间:≥50000h;
e)防护等级IP68。
8软件要求
8.1基础功能
a)时间同步:对各接入的感知设备进行时间校准,保证时间数据的唯一性;(北京时间)
b)参数管理:对接入的设备参数进行配置管理;
c)消息管理:各模块间消息的收发及处理功能。
8.2数据采集功能
a)称重检测:获取装载车辆称重检测数据;
b)称重数据显示屏:显示称重检测信息;
c)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获取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检测数据;
d)轮轴识别:获取轮轴识别数据;可通过车辆牌照与系统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e)视频监控:存储货运车辆检测过程视频片段;
f)车牌识别及抓拍:获取装载车辆号牌抓拍图像,并提取识别车辆号牌信息。
8.3业务处理功能
a)具备车辆检测信息处理、存储等功能;
b)具备称重检测数据与图像视频数据信息匹配关联功能;
c)具备检测数据、工作状态实时上传功能;
d)具备设备故障、称重检测数据上传异常预警提醒功能;
e)具备检测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8.4数据传输功能
具备向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上传称重检测、车牌识别及车牌抓拍图像等数据信息。
8.5源头单位服务APP
(1)货物装载单上传
源头单位上传货物装载单,货物装载单应当记载源头单位名称、车辆号牌号码、车货总重、货物种类、出场时间等基本信息,大件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外廓尺寸、车辆轴数信息,作为运行监测综合研判系统中的重要追溯依据。
(2)信息接收及反馈
源头单位实时接收源头科技治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下发的信息,并支持源头单位信息的反馈上传。
(3)违法查询
源头单位可查看本单位违法信息数据,并提供按日期范围、违法行为等分类查询功能。
(4)信用服务
源头单位可通过关键字查询或者精确查询两种方式查询运输企业各类信用记录,并对失信企业进行标注。
9接口要求
源头单位在上传数据之前,应当取得唯一的源头单位编号,并能按要求上传称重检测数据及电子抓拍图像等信息。